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土保持工作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群众
监督;制定和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
85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款规定,在禁止区域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
土流失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