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康马县房屋倾斜检测鉴定第三方部门
抗震措施鉴定结果表明,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相关要求规定,该房屋存在以下抗震措施不足之处:厂房楼梯间设在房屋东侧尽端,且为钢楼梯,其余楼梯间和人流通道填充墙未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办公楼楼梯间和人流通道填充墙未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均不符合房屋尽端和转角处不宜有楼梯间、宜采用现浇混凝土楼梯和应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的要求。
抗震承载力验算。改造方案。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改建方案,厂房内吊车全部拆除,南北车间改为成品仓库间,厂房内部分填充墙和隔断拆除或重新分隔,厂房13-14/D-E轴楼梯间区域未见设计详图,此处钢楼梯拆除重新移位安装,13-14/D轴梁上砖墙部分后期拆除改为钢梁承重,厂房和办公楼均新增消防喷淋装置,厂房西侧雨棚改成斜拉式雨棚,拆除混凝土墙;办公楼部分填充墙和隔断拆改,二层(1/1)/E-G轴梁增大截面至440mm×750mm,(2/1)/F-G轴次梁、2/E-G轴主梁和(1/1)-2/F轴主梁拆除,(1/1)-2/E-G轴楼板拆除改成中庭,E-F轴一层至二层楼梯拆除移位至D-E轴位置,屋顶层E-F轴处放置32吨重的消防水箱,水箱几何尺寸为5m×3m×2m,水箱底部设4道5300mm×300mm×150mm条形基础。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类别可划为 Ⅱ 类:
1 ) 1980年及以后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具有有效建设资料,房屋建筑状况良好但使用功能与设计不相符,或房屋建筑的使用功能与设计相符但房屋建筑状况一般;
2 ) 1980年以前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具有有效建设资料,房屋建筑状况良好或一般,房屋建筑使用功能与设计相符.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类别可划为 Ⅲ 类:
1 ) 1980年及以后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无有效建设资料或关键资料缺失;或虽有有效建设资料,但房屋建筑状况较差;
2 ) 1980年以前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无有效建设资料,或房屋建筑状况较差,或房屋建筑使用功能与设计不相符;
3 )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或乙类的建筑。